(3)企業會計核算制度轉換造成的損失;
(4)企業依照國家規定分離辦社會職能以及主輔分離過程中,經批準核銷的特定損失。
(二)企業在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完之前。不得向投資者分配利潤
企業用資本公積或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征得全體投資者同意。
四、年度利潤的分配
(一)年度利潤分配的順序
按照《通則》規定,企業的凈利潤應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實現的凈利潤在以前年度虧損未彌補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公積金。
2.提取10%法定公積金。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基數,不是累計盈利,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稅后利潤。只有在年初沒有未彌補虧損的情況下,才能按本年凈利潤計算提取數。
3.提取任意公積金。企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企業章程對提取任意公積金有規定的,按規定提取任意公積金;企業章程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積金。
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應當按照“同股同權、同股同利”的原則,向投資者
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潤一并進行分配。
根據《公司法》規定,在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投資者分配利潤,屬違法行為,分配的利潤應退還企業。庫存股不參與利潤分配。因實施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做出預留,對預留的利潤不得進行分配。
(二)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利潤分配的例外規定
一是利潤分配順序例外。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規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二是利潤分配內容例外。如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按實現凈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作為中方職工權益資金,投資者不能享有。三是投資者利潤分配例外。股份有限公司當年無利潤時,在用盈余公積金彌補虧損后,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可以按照不超過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積分配股利。
(三)國有資本收益分配的特殊規定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決定精神,國家將建立和實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國有企業實現凈利潤,屬于國家所有。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其應付國有利潤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的主要來源,應當上繳同級財政。
(四)公司回購股份在利潤分配中的處理
對于因實施股權激勵辦法而回購股份的,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其資金來源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為此,財政部規定,回購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所需資金應當控制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數額之內。如果股份回購日與股東大會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之日不在同一年度,那么,公司應當于通過職工股權激勵辦法時,將預計的回購支出在當期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中做出預留,對預留的利潤不得進行分配。
五、職工要素分配的管理
(一)實行職工要素分配的條件和要求
對經營者和其他職工進行激勵,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法人治理結構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組織健全,職責明確,外部董事占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二是發展戰略明確,產權清晰;三是內部控制制度和績效考核體系健全,基礎管理制度規范,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勞動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四是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良好,經營業績穩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真實,近3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記錄等。
具體分配方案應當經過投資者審議批準后方能實施。屬于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機構出資的企業,經營者、核心技術人員和其他職工參與企業收益分配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經股東會或履行投資者職能的相關機構批準,批準部門的相關批復文件應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二)職工要素分配的主要形式
1.股權激勵辦法。根據國資委、財政部的相關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可以對董事(不含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對公司整體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術人員和管理骨干實施股權激勵辦法。
2.自主創新激勵分配制度。企業可以實行技術折股,股權(股份)出售,股權(股份)獎勵,技術獎勵或分成等自主創新激勵分配制度,但對同一研發人員或者同一知識產權不得重復實施不同形式的激勵。
3.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根據國資委、財政部規定,可以探索中小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包括向管理層直接或間接出資設立的企業轉讓。
(三)職工要素分配的財務處理
職工取得企業股權的,應當根據企業章程或者有關合同的規定,與其他投資者一同參與凈利潤的分配;職工沒有取得企業股權的,企業應當依照有關合同約定的分配標準給予分成,并從當期費用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