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納稅人享受起征點優惠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建成一批商品房待售,除銷售稅金及附加外的全部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為100.當其銷售這批商品房的價格為X時,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如下:
X×5%×(1+7%+3%)=5.5%×X
(5%的營業稅、7%的城市維護建設稅、3%的教育費附加。)
這時其全都允許扣除項目金額如下:
100+5.5%X
根據有關起征點的規定該企業享受起征點的最高售價如下:
X=1.2×(100十5.5%X)
解以上方程可知,此時的最高售價為128.48,允許扣除金額為107.0 7(100+5.5%×128.48)。
2、假如納稅人提高售價
當增值率略高于20%時,即應適用“增值率在50%以下、稅率為30%”的規定。假如此時的售價為128.48+y.由于售價提高y,相應的銷售稅金及附加和允許扣除項目金額都應提高5.5%y.這時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和增值額如下:
允許扣除項目的金額=107.07+5.5%y
增值額=128.48+y-(107.07+5.5%y)
化簡后增值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94.5%y+21.41
所以,應納土地增值稅如下:
30%×(94.5%y+21.41)
若企業欲使提價帶來的效益,超過因突破起征點而新增加的稅收,就必須使:y>30%×(94.5%y+21.41)
即y>8.86
這就是說,如果想通過提高售價獲取更大的收益,就必須使價格高于137.3 4(128.48+8.86)。
通過以上兩種情況的分析:當轉讓房地產的納稅人,其銷售項目除銷售稅金及附加外的全都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為100時,將售價定為128.48是該納稅人可以享受到起征點優惠的最高價位。在這一價格水平下,既可享受起征點照顧,又可獲得較大收益。如果售價低于此數,雖能享受起征點照顧,卻只能獲取較低收益;如欲提高售價,則必須使價格高于137.34,否則,價格提高帶來的收益,將不足以彌補價格提高所增加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