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因此,從權益工具的發行方看,權益工具屬于所有者權益的組成內容。
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時,如果該工具合同條款中沒有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單位的合同義務,也沒有包括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那么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
如果企業發行的該工具將來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還需要繼續區分不同情況進行判斷。如果該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業沒有義務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那么該工具應確認為權益工具;如果該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業只有通過交付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此處所指權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過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換取固定數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那么該工具也應確認為權益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