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審計目標是一個大的方向,具體審計目標是指各個小的方面的具體目標,是有聯系的。兩者就是總體與部分的關系。
一般情況下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是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的,在實務中往往是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中有經驗的相關人員一起編制,但是項目負責人要承擔相應的編制責任,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都屬于審計計劃的范疇,通常情況下事務所接受委托前要對客戶進行評估,評估“合格”后才會承接相應的審計業務,那么為了更好地執行審計業務,保證審計質量,都會制定相應的審計計劃,總體審計策略側重于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而具體審計計劃則側重于具體審計程序的安排,這里面要注意一點,即審計計劃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有可能根據具體情況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對其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