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城鎮土地使用稅
?。ㄓ嬋牍芾碣M用,所得稅前可扣)
一、納稅義務人: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2)所有權人不在或產權未定的,實際使用人;
?。?)共有的,共有各方。(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二、征稅范圍:除農村土地外的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全年應納稅額=實際占用應稅土地面積(平方米)×適用稅額
實際占用面積:測定面積,土地使用證上確定的面積,納稅人自行申報的面積。 定額稅率(每個幅度稅額的差距為20倍) 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土地,免征;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免征;
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免征;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照征。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
其他。
?。?)對企業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
?。?)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
二、下列土地由地方稅務局確定減免
1、個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稅單位職工家屬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舉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5、集體和個人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6、企業搬遷后原場地不使用的、企業范圍內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業在申報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同時需提供有關材料(變動)
一、納稅期限: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二、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2、購置存量房,辦理手續,簽發證書之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產之次月起;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
三、納稅地點:
土地所在地
一、國家統一規定免繳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地,免征;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土地,免征(生產經營除外);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等公共用地,免征;
5、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征(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除外);
6、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
7、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中心和婦幼保
7 房產稅(計入管理費用,所得稅前可扣)
一、納稅義務人:在征稅范圍內的房屋產權所有人,包括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計稅方法 計稅依據 稅率(記) 稅額計算公式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房產,免征;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房產,免征(生產經營除外);
4、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
5、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免征
一、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原不用于生產經營)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
從價計征 房產計稅余值 1.2% 全年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從租計征 房屋租金 12%
個人4% 全年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個人為4%)
稅種 納稅人及征稅范圍 應納稅額計算 稅收優惠 征收管理及納稅申報
7 房產稅
二、征稅對象:房產。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遮風避雨;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獨立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屬于房產。
三、征稅范圍:位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屋,不包括農村房屋。
一、從價計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額計算繳納
1、對投資聯營的房產,共擔經營風險的,由聯營企業按房產余值計征房產稅;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入的,由投資人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2、融資租賃房屋的,以房產余值為計稅依據,租賃期內房產稅的納稅人,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3、新建房屋空調設備價值計入房產原值的,應并入房產稅計稅依據計征房產稅。舊房安空調一般作固定資產入賬,不應計入房產原值。
二、從租計征:計稅依據為房產租金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年租金,注意時間) 6、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損壞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大修連續停用半年以上的房產,大修期間免征,由企業在申報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同時需提供有關材料(變動);
(3)在基建工地搭建的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免征,施工結束后,轉讓的,應從基建單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納稅;
?。?)對非營得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
(5)對高校后勤實體,免征;
?。?)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