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務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的對象:
(1)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包括從事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及其在外地的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和事業單位。
(2)其他納稅人:不從事生產、經營,但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另有規定的外,都應按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3)臨時取得應稅收人或發生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車船使用稅的個人,無需辦理稅務登記。
2.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時間和地點
(1)各類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應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2)其他納稅人應當自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并領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
(4)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其承包承租業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5)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6)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3.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程序:405頁~407頁,了解即可。
4.遇下列情況之一,應變更稅務登記。
改變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改變所有制性質、隸屬關系或經營地址;改變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改變經營期限開戶銀行及賬號;改變工商證照等
區別:經營地由北京東城移至西城(縣級),不是變更稅務登記,而是注銷稅務登記。
5.注銷稅務登記
①適用范圍(多選):
A.經營期滿而自動解散;
B.企業由于改組、合并等原因而被撤消;
C.資不抵債而破產;
D.納稅人住所、經營地遷移而脫離原主管稅務機關;
E.被吊銷營業執照;
F.其他情況。
②時間:15日內(區別:開業、變更都是30日內)
③程序:先銷稅務、后銷工商登記(被吊銷執照的除外)
④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6.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2)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管證》回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外管證》繳銷手續。
7.非正常戶處理
(1)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納稅,在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應當派員實地檢查,查無下落并且無法強制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由檢查人員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存入納稅人檔案,稅務機關暫停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發票的使用。
(2)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五、賬簿、憑證管理
1.賬簿、憑證管理
①設置的范圍:依法設賬,
②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③備案制度。自領取稅務登記證起15日內,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④賬簿、會計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應當保存10年。
2.發票管理
①發票的印制: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由國家稅務總局(省級國稅就不行)指定企業印制;其它發票由省級國稅、地稅指定企業印制
②發票的領購:
增值稅專用發票只限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其它納稅人不能領購,需要時可到稅務局去代開)
③發票的開具:
不得跨省使用,不得跨規定使用地區、進出境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