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固定資產租賃費
①以經營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不是關聯企業,以防轉移利潤)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
②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③融資租賃的判定標準3個,選擇題:
——租賃期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讓給承租方。
——租賃期為資產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
——租賃期內租賃最低付款額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賃開始日資產的公允價值。
9.壞帳損失與壞帳準備金(和外企不同)
******金融企業不提壞賬準備
①壞帳損失,原則上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
②提取壞帳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了壞帳損失,先沖減壞帳準備金.超過壞帳準備的部分,當期直接扣除。
③已核銷的壞帳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紛稅所得額。
④壞帳準備的提取不得超過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5‰,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不包括應收票據。
⑤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確認為壞帳(破產例外)。關聯方也不得提取壞帳準備。
10.2005年9月1日,企業發生的財產損失在所得稅前扣除按以下規定處理:
(1)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
(2)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并入應納稅所得。
(3)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4)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①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②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③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④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⑤因被投資方解⑥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⑦因政府規劃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⑧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11.固定資產轉讓費用,允許扣除。
12.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3.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1)企業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2)總機構節余的管理費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但須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3)凡具備法人資格和綜合管理職能,并且為下屬分支機構和企業提供管理服務又無固定經營收入來源的總機構可以提取管理費。
(4)管理費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過總收入的2%??倷C構管理費不包括技術開發費。
(5)總機構提取并在稅前扣除的管理費,應向所有全資的下屬企業(包括微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按其總收入的同一比例進行分攤,不得在各企業間調劑稅前扣除的分攤比例和數額。
(6)總機構的各項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收入,包括房屋出租收入、國債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對外投資(包括對下屬企業投資)分回的投資收益等收入,應從總機構提取稅前扣除管理費數額中扣減。
(7)總機構管理費的支出范圍和標準,應嚴格按照企業所得稅和兩個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總機構代下屬企業支付的人員工資、獎金等各項費用,應按規定在下屬企業列支,不得計入總機構的管理費。稅務機關應據此確定總機構的管理費支出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