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稅法的實施
1.執法: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正確運用法律、對違法者進行制裁
2.守法:征、納雙方都要嚴格守法
八、稅法實施原則
1.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
2.同一層次的法律中,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3.國際法優于國內法
4.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不具追溯力)
九、稅收法律體系的構成
1.稅收實體法
①流轉稅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
②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③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涉外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④特定目的稅類:城建、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
⑤財產行為稅類: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牌照稅、印花稅、契稅
⑥關稅:海關負責征收(不是代征!!)
******除《涉外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法律形式外,其它都是以條例形式發布
2、稅收征收管理法:包括征管法、海關法、進出口關稅條例。
十、稅收管理體制
1.稅收管理體制是在各級國家機構之間劃分稅權的制度。(單選)
2.稅收管理權限,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法律法規的解釋權、稅種的開征或停征權、稅目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的加征和減免權等。(了解即可)
立法權的劃分、執法權的劃分:太專業了,不必細看。
十一、稅務機構的設置
1.國家稅務總局對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政府對省級地稅系統雙重領導。
2.省以下地稅局實行上級稅務機關和同級政府雙重領導,以上級稅務機關垂直領導為主
十二、稅收征收管理范圍劃分(重點掌握:交叉的!)
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
集中繳納的營業稅、所得稅、城建稅
證券交易稅(開征之前為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
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控股企業所得稅
地方金融機構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個人所得稅
中央稅的滯納金、補稅與罰款
地方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和管理的項目:
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
地方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土地增值稅、契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
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
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
印花稅、屠宰稅、筵席稅
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地方附加
地方稅的滯納金、補稅和罰款
十三、中央與地方稅收收入的劃分
1.中央固定收入:國內消費稅、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2.地方固定收入: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稅、牌照稅、契稅、屠宰稅、筵席稅、農業稅、牧業稅及其它地方附加。
3.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
①國內增值稅: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25%
②營業稅:鐵道部、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它歸地方政府。
③企業所得稅和涉外企業所得稅(鐵道部、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海洋石油企業集中交納的歸中央,其它的6:4
④個人所得稅:(除存款利息所得)為中央60%地方40%
⑤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交納的歸中央政府、其它歸地方
⑥城建稅:鐵道部、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歸中央政府、其它歸地方
⑦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的94%歸中央、6%歸地方,其它印花稅都歸地方。
十四、稅收制度層次:1、不同的要素構成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