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銷售折讓、銷售退回
(1)銷售折讓與銷售退回折讓的稅收政策
稅法規定:可按折讓或退回后的凈額計稅
(2)舉例
【例1】某工業企業2005年3月份賒銷其產品一批,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張,價稅合計金額為117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該批產品的實際成本為60000元。
當年5月份,由于部分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該企業收到購貨方退回的產品若干,價值為23400元(含稅價),根據證明單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余款收回。
3月份銷項稅額=11.7÷(1+17%)×17%=1.7(萬元)
5月份銷項稅額=2.34÷(1+17%)×17%=0.34(萬元)(紅字,沖減當月銷項稅額)
7、以物易物銷售方式
(1)適用的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是: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2)舉例
【例1】A企業10月份以其生產的A產品與B企業生產的B產品兌換,雙方交易的價值均為23.4萬元(含稅價),A產品的成本為18萬元,B產品的成本為15萬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均為17%,雙方互開防偽稅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均未驗收入庫但通過稅務機關認證。則:
(1)A企業當期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2)A企業當期確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 )萬元;
(3)A企業當期確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 )萬元。
【例2】地處市區的某酒廠8月份將生產的糧食白酒4噸與糧站(換取的酒給職工發放福利)的高粱兌換,雙方交易的價值為23.4萬元(含稅價),糧食白酒的成本為8萬元,高粱的成本為15萬元,并互開防偽稅控增值稅專用發票,當月驗收入庫但未到稅務機關認證。則:
(1)酒廠當期確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 )萬元;
(2)酒廠當期確認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 )萬元;
(3)酒廠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為( )萬元;
(4)酒廠當期應繳納的消費稅為( )萬元;
(5)酒廠當期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為( )萬元;
(6)酒廠當期確認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為(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