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視同銷售行為
(1)視同銷售行為的內容
(2)視同銷售行為的稅收政策-確認銷項稅額
對于視同銷售行為,計算時應注意:
一是增值稅項目的確定,即視同銷售計算出的應交稅金,應作為“銷項稅額”處理。
二是視同銷售行為的價格(稅基)如何確定,按照稅法規定,納稅人有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或售價明顯偏低)者,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下列順序核定其銷售額:
①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計算公式為:
★非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0%)
★應稅消費品:
組成計稅價格①=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②=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3)舉例
【例1】下列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是( )。
【例2】下列屬于增值稅不予抵扣項目的是( )。
A.某商店為服裝廠代銷兒童服裝取得的手續費B.某批發部門將外購的部分飲料用于職工福利
C.某企業將自產的水泥用于基建工程D.某企業將外購的洗衣粉贈與貧困地區居民
【例3】某工業企業以自己生產的產品向投資人分配利潤,產品的成本為50萬元,成本利潤率為10%,當月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為80萬元(不含稅),最近時期的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為100萬元(不含稅),該產品的增值稅率為17%。則:
(1)該企業增值稅計稅依據為( )萬元;
(2)該企業當期確認的銷項稅額(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