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的稅務處理
注: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對比。
復習題:
【例1】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不得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是( )。
A.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固定資產B.未使用的房屋
C.季節性停用的機器設備D.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E.融資性租出的固定資產F.按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例2】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下列關于“資產的稅務處理”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該資產的凈值計價
B.固定資產的凈殘值率一般按不超過原值的5%確定
C.東北地區工業企業的房屋建筑物,可在現行規定折舊年限的基礎上,按不超過30%的比例縮短折舊年限
D.企業購買軟件,其折舊或攤銷年限最短為2年
E.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可在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計入管理費用在所得稅前扣除
F.企業各項存貨的發出,按實際成本計價的,可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加權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選一種,不得隨意變更,如確需變更的,應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后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股權投資與合并分立的稅務處理
一、股權投資
(一)投資發生
1、增值稅稅收政策:
一般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用于對外投資,應作為“視同銷售行為”計算交納增值稅;
2、營業稅稅收政策:
納稅人以“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免征營業稅;轉讓其股權,也免征營業稅。
3、所得稅稅收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
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4、案例分析:
【案例1】A企業(一般納稅人)將其自產的產品投資于B企業,其制造成本為60萬元,公允價值為100萬元(不含稅),增值稅稅率17%。
【案例2】某企業以某不動產進行投資,原值100萬元,已提折舊40萬元,該不動產的公允價值為90萬元。
(二)股權投資所得(股息、紅利、稅后利潤)
1、稅收政策:
(1)股權投資所得是指從被投資方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性質的收益。
(2)不論投資方在會計中采取何種方法,被投資企業實際做利潤分配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收益的實現。
(3)投資方從被投資方企業分配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股票按票面價值確認,其他則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投資所得。
(4)凡投資方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方所得稅稅率,應依法補稅,其他情況一般無需補稅。
2、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投資收益
3、舉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