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我國稅收的立法原則
一、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二、公平原則
三、民主決策的原則
四、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
五、法律的穩定性、連續性與廢、改、立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節 我國稅收立法、稅法調整與實施
一、稅收立法
(一)稅收立法機關
根據我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我國的立法體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立法權,制定法律;國務院及所屬各部委,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抵觸的前提下,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二)稅收立法、修訂和廢止程序
目前我國稅收立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提議階段
2.審議階段
3.通過和公布階段
二、稅法的實施
對其適用性或法律效力的判斷,按以下原則掌握:
層次高的法律優于層次低的法律;同一層次的法律中,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國際法優于國內法;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