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稅收收入劃分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我國的稅收收入分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費稅(含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的部分)、車輛購置稅、關稅、海關代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車船稅、契稅、筵席稅。
(3)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
①增值稅(不含進口環節由海關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②營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③企業所得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及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與地方政府按60%與40%的比例分享。
④個人所得稅: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與企業所得稅相同。
⑤資源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⑥城市維護建設稅: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歸中央政府,其余部分歸地方政府。
⑦印花稅:證券交易印花稅收入的94%歸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稅收入歸地方政府。
(一)稅務檢查權
(二)稅務稽查權
(三)稅務行政復議裁決權
行政復議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其他稅收執法權
主要有稅務行政處罰權。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