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上述所列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超率累進稅率見表8-1。
表8-1 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表
級數 |
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 |
稅率(%) |
速算扣除系數(%) |
1 |
不超過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過50%至1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過100%至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超過200%的部分 |
60 |
35 |
第五節 應稅收入與扣除項目
一、應稅收入的確定
二、扣除項目的確定
稅法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中減除的扣除項目包括如下幾項: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
1.納稅人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的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以內(注:利息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其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需要明確的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其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因列入管理費用中,故在此不允許單獨再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的5‰(貼花)允許在此扣除。
(五)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實施細則》第七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在此,應特別指出的是:此條優惠只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納稅人不適用。這樣規定,目的是為了抑制炒買炒賣房地產的投機行為,保護正常開發投資者的積極性。
(六)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此外,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在計征土地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
第六節 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增值額的確定
二、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