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jié) 法律責任
一、違反稅務管理基本規(guī)定行為的處罰
二、扣繳義務人違反賬簿、憑證管理的處罰
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
四、對偷稅的認定及其法律責任
五、進行虛假申報或不進行申報行為的法律責任
六、逃避追繳欠稅的法律責任
七、騙取出口退稅的法律責任
八、抗稅的法律責任
九、在規(guī)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法律責任
十、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的法律責任
十一、不配合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的法律責任
十二、非法印制發(fā)票的法律責任
第六節(jié)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
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
一、納稅評估指標
二、納稅評估對象
三、納稅評估方法
四、評估結果處理
五、評估工作管理
六、納稅評估通用分析指標及其使用方法
第七節(jié)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一、納稅保證
(一)納稅保證人
納稅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財務報表資產凈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擁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未設置擔保的財產的價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的,為具有納稅擔保能力。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1.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
2.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3.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
4.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yè)。
5.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6.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lián)關系的。
7.有欠稅行為的。
(二)納稅擔保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xiàn)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三)納稅保證責任
(四)納稅擔保書的填列內容
(五)納稅擔保時限
二、納稅抵押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擔保人不轉移下列可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
(一)可以抵押的財產
(二)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三、納稅質押
(一)動產質押
(二)權利質押
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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