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的繳納(★★)
1.關稅的申報,進口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應自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
2.納稅人應自海關填發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關稅。
【例題21·單選題】關稅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政策調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海關總署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多不得超過( )。(2004年)
A.3個月
B.6個月
C.9個月
D.12個月
【答案】B
【解析】關稅的延期納稅的最長時限是6個月,與征管法規定中的其他稅種的最長延期時限不同。
二、關稅的強制執行(★★)關稅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征收。
【例題22·單選題】某公司進口一批貨物,海關于2006年3月1日填發稅款繳款書,但公司遲至3月27日才繳納500萬元的關稅。海關應征收關稅滯納金( )。(2006年)
A.2.75萬元
B.3萬元
C.6.5萬元
D.6.75萬元
【答案】B
【解析】滯納12天,海關應征收關稅滯納金=500萬元×12天×0.5%0=3(萬元)。
三、關稅退還(★★)
關稅退還是指海關將實際征收多于應當征收的稅額(溢征關稅)退還給納稅人的一種行政行為。溢征關稅海關發現應立即退還,納稅人發現,申請時限為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
四、關稅補征和追征(★★)
關稅的補征和追征,是指海關在納稅義務人按海關核定的稅額繳納關稅后,發現實際征收稅額少于應征稅額(短征關稅)時,責令納稅義務人補繳所差稅款的一種行政行為。補征和追征概念的差異在于導致少納稅款的責任不同,責任的不同也帶來補征與追征時限的不同。
由于關稅不執行征管法,有其獨特管理規定。溢征關稅和補征、追征關稅的處理與征管法規定不同,特列表如下:
情況 |
關稅規定 |
征管法規定 |
溢征 |
海關發現的應立即遐同;納稅人發現的,自納稅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稅務機關發現的應立即退回;納稅人發現的,自納稅之口起3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現自繳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
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補征 |
追征 |
海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按1:1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特殊情況追征期延艮至5年;偷、抗、騙稅無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余 |
【例題23.單選題】進出口貨物完稅放行后,如發現少征或者漏征關稅稅款,海關應自繳納稅款或者貨物放行之日起( )內,向收發貨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補征。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A
【解析】非納稅人原因的少征或漏征關稅,海關的補征期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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