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綜合題
1.【答案及解析】
(1)A公司應繳車船使用稅 4×180+8×5×40+5×5×40×70%=720+1600+700=3020(元)
(2)A公司應繳印花稅記載資金的賬簿對新增注冊資本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5(元)。
資金賬簿應交納印花稅(3000—2000)×0.5%o=5000元,因金額大,采用繳款書方式匯貼繳納;其他賬簿7×5=35(元)總承包合同貼花3000×0.3%o=9000元,采用繳款書方式匯貼分包合同貼花1000×O.3%o=3000(元)共繳納印花稅5000+35+9000+3000=17035元;應買35元印花稅票,還有17000元印花稅通過銀行繳款書匯貼劃轉。
(3)A公司增值稅銷項1000萬/(1+17%)×17%=1452991.45(元)可抵扣進項85萬元
應繳增值稅=1452991.45—850000=602991.45(元)為實施營業稅勞務的購進水泥不得抵扣進項稅。
(4)A公司施工勞務營業稅按扣除玻璃幕墻和分包款后的余額計算A公司營業稅
(3000—1000—1000)萬×3%=300000元
(5)A公司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602991.45+300000)×5%=45149.57(元)
教育費附加=(602991.45+300000)×3%=27089.74(元)
(6)代扣B公司營業稅因B公司有施工資質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部分自產鋁合金產品,故按扣除合同注明的鋁合金產品后的余額扣繳營業稅:500萬×3%=150000(元)代扣B公司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城建稅=150000×5%=7500(元)教育費附加=150000×3%=4500(元)
2.【答案及解析】
(1)該企業當期進口環節稅金;進口關稅=(100+2+8)×(1+3%o保險費)×7%=7.72(萬元)
進口增值稅=[(100+2+8)×(1+3‰)+7.72]×17%=118.05×17%=20.07(萬元)
(2)該企業當期應抵扣的進項稅總和;20.07+5l+2×7%一300×(17%一13%)+2(上期留抵):61.21(萬元)
(3)當期應納或應退的增值稅銷項稅=350×17%=59.5(萬元)應納增值稅=59.5—61.21=一1.71(萬元)當期免抵退稅總和=300×13%=39(萬元)>1.7l(萬元)應退增值稅1.71萬元當期免抵稅額=39—1.71=37.29(萬元)
(4)當期應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37.29×(7%+3%)=3.73(萬元)
(5)當期企業銷售總成本=40×5+50×4+300×(17%一13%)=412(萬元)
(6)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職工家庭財產保險和誤餐費應從福利費中開支;新產品開發費增長比例超過10%,可增加抵扣20×50%=10萬元的所得額;支付本單位雇員的銷售費用不屬于傭金,應屬于獎金;當年應納稅所得額;300+350—412—3.73一(90—10—5)一(80—20)+400—20×50%=650—412—75—60+400—10=489.27(萬元)
(7)當年度應納的企業所得稅=489.27×15%+(12+3)×33%一3=73.39+(4.95—3)=75.34(萬元)
3.【答案及解析】
(1)應繳回的再投資退稅額:原退稅額=再投資額÷(1一原實際適用的稅率與地方稅率之和)×原實際適用的稅率×退稅率=1000÷(1—15%)×15%×100%=176.47(萬元)繳回退稅款=176.47×60%=105.88(萬元)
(2)罰款和滯納金不能在稅前扣除,應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銷售額=30÷(1+17%)=25.64(萬元)增值稅額=25.64×17%=4.36(萬元)滯納天數從11月11日起到12月15日止共35天滯納金=4.36×35×0.5%o=O.08(萬元)罰款滯納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4.36+O.08=4.44(萬元)
(3)轉讓國庫券收益4萬元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加扣調減應納稅所得額:調減應納稅所得=技術開發費×50%=30×50%=15(萬元)
(5)境內生產經營應納所得稅=(3000+4.44+4—15)×15%=449.02(萬元)
(6)比上年新增企業所得稅=449.02—400=49.02(萬元)
(7)購買國產設備應扣除金額=150×40%=60(萬元)新增所得稅額小于購買國產設備應扣除金額,故當年購買國產設備實際抵扣金額為49.02萬元。注意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稅只能抵境內經營新增稅款。
(8)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扣除或補稅:扣除限額=按稅法計算的境內、外應納稅總額×來源外國的所得÷境內外所得總額可簡化公式為:(100+30)×33%=42.9(萬元)境外所得計算限額和補稅時只能用33%的法定稅率境外所得已納稅額30萬元,小于扣除限額。
(9)甲企業2006年實際應納企業所得稅=449.02+(100+30)×33%一49.02—30=412.8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