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張某等6人系某縣中學教師,自1981年起即在該中學任教,與學校未簽訂勞動合同,也一直未轉入正式編制。1999年2月縣政府為減少財政壓力,發布《關于清退機關事業單位臨時用工的通知》,某中學根據這一通知,將張某等6人辭退。張某等6人認為已任教多年,被辭退時某中學應按勞動法規定向6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并認為多年來6人以民辦教師身份任教,某中學給予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應補足低于最低工資部分,即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裁決該中學支付6人經濟補償金和補足多年來低于最低工資標準部分的勞動報酬。
問題:
張某等6人與某中學之間的關系是否屬于《勞動法》的適用范圍 ?
答案要點:
張某等6人與某中學之間的關系不應屬于《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因為本案一方當事人張某等6人所在中學屬《勞動法》規定的事業組織,根據《勞動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張某等6人與某中學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而其工資等關系不適用我國《勞動法》的規定。
案例二:龍某系某市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活動的個體經營者,長期雇傭3個人員為其工作,并為3人繳納社會保險費。1999年11月,龍某承接了一項運輸水泥電線桿的業務。11月12日開始運輸后,龍某認為3人無法完成預定的運輸任務,其雇工之一張某介紹自己的鄰居鐘某參加運輸,龍某同意,并與鐘某約定完成這次運輸任務后即不再雇傭鐘某,費用一次性付給鐘某。鐘某在卸車過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電線桿壓死。2000年1月9日,鐘某家屬向某市勞動局申請,要求對鐘某死亡作出工傷事故認定。
問題:龍某與鐘某的關系是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
答案要點:
龍某與鐘某之間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鐘某并非龍某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平時不接受龍某的管理,雙方約定的報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與工資報酬關系的持續性支付不同。鐘某在為龍某提供勞務時死亡,應依《民法通則》處理,即按民事糾紛處理。
案例:
2001年3月某科學院為配合北京大學生運動會召開,決定對院內環境進行整頓,院內需拆除幾處房屋建筑,研究院即與某勞動服務公司簽訂承包合同,有勞動服務公司負責組織人員拆除,研究院支付勞動服務公司勞務費用10萬元。某勞動服務公司雇傭了5名工人工作,并簽訂了勞動合同。在拆除房屋過程中工人孫某不慎從房頂墜落受傷,需住院治療,醫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萬元,研究院墊付。后孫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及仍需繼續治療的費用,勞動服務公司與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勞動服務公司對孫某說,你是為研究院拆房時受傷的,應由研究院為你支付醫療費。該名工人即以研究院為被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認定為工傷,并享受工傷待遇。
問題:孫某與研究院是否存在勞動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