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當前國企改制處理勞動關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通過改制深化國企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同時促進多種所有制成分的市場主體規范運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建設市場經濟體制的必然要求。但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我們對勞動關系的處理還很不成熟,從理論到實踐,從政策依據到操作方法都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政策法規不完善
關于改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缺位、錯位現象屢見不鮮。
缺位是指高位階的勞動法律法規中缺少對改制處理勞動關系的統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就對企業改制時的法律適用情況只字未提,國務院出臺的各項行政法規中也鮮見關于改制處理勞動關系的規定;錯位是指大量低位階的規范性文件,如部門或地方規章、地方法規、司法解釋關于改制處理勞動關系的規定政出多門、互不協調,往往彼此沖突,讓人無所適從。
例如:對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過程中原主體企業分流到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人員勞動關系的處理,原國家經貿委牽頭國家七部、委、局及全國總工會共同發布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規定,“對分流進入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和改制企業可按國家規定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用工主體由原主體企業變更為改制企業,企業改制前后職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可以看出,原國家經貿委的意見是,對于主輔分離后仍然進入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裕人員,其與原主體企業的勞動關系并不解除,而是由改制后的企業繼承原主體企業的權利義務,即通常所說的“承繼模式”。但幾個月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為貫徹上述文件而制定的《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 》(勞社部發〔2003〕21號)對于同一情況卻規定,“對分流到國有法人絕對控股改制企業的職工,應當采取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改制企業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顯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對于主輔分離后仍然進入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裕人員勞動關系的處理,采取了與原國家經貿委截然相反的態度,要求其先與原主體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然后再與改制后的企業建立新的勞動關系,即 “斷一建一”模式。雖然這一文件也要求改制企業繼續繼承原主體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但勞動關系的“一斷一建”,必然會產生支付經濟補償、本單位工作年限中斷等與“承繼模式”迥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同一個法律問卻出現如此不統一的規定和解釋。
(二)思想認識不統一
法規政策缺位和錯位的后果就是實踐中沒有統一的規則可以參照,從而導致不同的企業乃至主管部門在改制處理勞動關系時遵循的指導思想五花八門。改制實際上就是企業內部資源的重新配置,作為企業的內部資源之一,勞動關系的平衡也必將被打破,這意味著在企業改制前后原勞動關系往往要切斷,新的勞動關系將要建立,這也是絕大多數企業改制時的做法。然而,就是在如何切斷原勞動關系的問題上,認識并不一致,主要存在著兩種理解。考試大整理編輯
第一種觀點主張企業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6條第三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持這一觀點的人認為,改制使企業資產、組織機構或經營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客觀情況的變化足以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如果企業與勞動者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話,企業可以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的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也是目前所謂的“主流”觀點。另有觀點則認為改制時企業要想解除勞動關系應當首先履行協商一致的程序,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他們認為,《勞動法》二十六條是具有嚴格限制性解釋的,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并不必然導致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只有在客觀情況的變化足以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經協商不能變更的情況下才能解除。但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改制不足以 “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因此,實際上改制中可能適用《勞動法》二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空間十分有限,所以要解除勞動關系,還是要經雙方協商一致。
以上的分歧反映出人們對“改制如何處理勞動關系”這一課題認識的混亂,對企業到底應該實行何種改制模式存在不同看法。
(三)操作方法不規范
法規政策不完善,思想認識又不統一,必然引發實踐操作的混亂。
比如解除合同后支付給職工的經濟補償,各地各企業的支付標準也是五花八門。在工資標準上,有的按解除勞動關系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有的以社會平均工資為標準,有的干脆給個絕對數,每人一千或二千元。在補償數量上,也造成了很大的差距。有的“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有的為月平均工資乘以累積工齡,不封頂;還有的按企業凈資產人均占有情況,分檔次制定統一的補償標準,然后由有關部門把關,職工符合哪檔按哪檔發。 來源:考試大
如此不協調、不規范的情況實踐中經常出現,更為嚴重的是,在這個信息暢通的現代社會,改制處理勞動關系方式和結果的巨大懸殊,必然引起各類“轉換身份” 職工和企業的爭議,帶來職工在企業改制、產業調整、分流減員中的心理失衡。企業改制的目的是生產資料的優化配置、生產力的提高,但前提必須是保證社會穩定;如果改制中的操作不協調、不規范,必將引發社會動蕩,對經濟的持續發展、國家的長治久安有害無益。因此,尋求一個適合我國國情的、統一的改制處理勞動關系的模式成了亟待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