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當前,我國正處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歷史性變革時期。經過20多年的改革和發展,中國的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而巨大的變化,勞動關系呈現出空前復雜的局面。國有企業作為國家的企業支柱,如何在改制中處理好勞動關系,是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和改制成敗的關鍵。
本文歸納了當前國有改制企業處理勞動關系的幾種基本模式,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粗淺的建議。
[關鍵詞] : 國有 改制企業 勞動關系 處理
近年來,隨著國有經濟戰略性調整力度不斷加大,國有企業改制步伐提速,各地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逐漸深入,一大批國有中小企業通過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方式放開搞活,真正走向了市場;許多國有大企業通過改制上市或引入外部投資成為股份制企業,實現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其他所有制企業也不甘寂寞,分立、合并、解散、破產等改制問題層出不窮。到2004年底,在凈資產占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凈資產70%的4371家國有大中型骨干企業中,已經有3322家進行了公司制改革,改革面達到了76%;全國國有小型企業中進行產權多元化改革的達到86.1%;多數國有中型企業也進行了程度不同的產權制度改革,以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
毋庸置疑,國有企業的改革是必需的,也是有成效的。但在改革中暴露出來的一些問題,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國有企業改制涉及出資人、債權人、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尤其要通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保護職工利益,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性問題。在國有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能否正確處理好與原企業職工的關系,是社會各方面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關系到企業改制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所在。尤其是企業改制后產權關系、組織形式和管理方式等都要發生變化,這勢必造成勞動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員工的勞動關系、工資保險等諸多切身利益,因此,改制過程是企業勞動關系最不穩定的時期,也是勞資糾紛的一個集中爆發時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能否適當地處理員工的勞動關系是企業改制能否成功的一個關鍵因素。考試大(www.Examda。com)
我國國有企業改制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市場化。一方面,市場化的勞動關系基本形成并逐步占據了主導地位,另一方面,許多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東西需要清除,我們仍然面臨一系列向市場化勞動關系過渡的任務。在已經市場化的領域,勞動關系也呈現出非常復雜的局面。因此,在處理改制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的過程中,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從企業的實際情況出發。
勞動關系是市場經濟中極為重要的一個領域,因此改制企業如何調整勞動關系就顯得尤為重要。首先,改制企業的富余人員怎么安置。企業改制前為國有企業,國有企業從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前提出發,安排了一部分富余人員;企業改制為股份制企業后,股權擁有者從企業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需要裁減富余人員。那么裁減下來的富余人員應該向何處去。其次,企業改制前,員工為全民所有制身份,是“企業人”,企業對員工承擔無限責任;企業改制后,變成了“社會人”,企業對員工承擔有限責任。第三,如何評價員工的歷史貢獻?對員工的歷史貢獻應該給予何種補償?等等。這些勞動關系的處理是企業改制能否成功的關鍵。
一、當前改制處理勞動關系的幾種基本模式
(一)分立合并的基本模式:勞動關系承繼
對于企業分立合并時勞動關系如何處理,地方法規和司法解釋都要求改制后的企業繼續享有和承擔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歸納起來包含四層含義:(1)原用人單位分立、合并的,職工與原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2)職工的原勞動合同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也就是說勞動者和原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合同中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單位履行。(3)原用人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也可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協商不一致的原勞動合同繼續履行。(4)原用人單位與職工有約定的依照約定處理。
(二)公司制改造的基本模式:勞動關系承繼
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的,應當由變化后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由于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
(三)主輔分離的基本模式:區別對待
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中,對企業分立后進入改制企業的職工的勞動關系,分不同的情況采取勞動關系承繼和勞動關系切斷兩種處理辦法:
對分流進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愿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對分流進入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和改制企業可按國家規定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用工主體由原主體企業變更為改制企業,企業改制前后職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四)承包租賃經營的基本模式:勞動關系承繼
企業被承包租賃經營,承包者應當承繼原企業對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這是中央和地方的相關法規一致的精神。租賃經營(生產)、承包經營(生產)的企業,所有權并沒有發生改變,法人名稱未變,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該企業仍為用人單位一方。依據租賃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賃人、承包人如果作為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人時可代表該企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