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是什么?
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本次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已辦理過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手續的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如何確定?
答: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核定過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繳費年限)核定: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以后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
(在原鎮保中的失業保險費繳費年限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為1個月,繳費年限每增加1年,領取期限增加1個月。)
一次核定領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可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與1998年10月1日之后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但是,如果失業人員在1998年10月1日之前曾經失業,在核定失業保險金期限時,要扣除失業人員最后一次失業之前的工齡或工作年限。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準如何?
答:目前,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下列標準計發失業保險金:
第1-12個月支付標準:1770元
第13-24個月支付標準:1416元
延長領取支付標準:11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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