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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詳細!疫情期間涉及的勞動法問題,含法律條款

來源:233網校 2020年3月3日
導讀: 本篇文章干貨多多,趕快收藏,相信大家看過太多的有關于疫情期間的工資休假勞動法問題解答,但是大家普遍反應這些解答都是出自于網站或者公眾號,學習下還不錯,但是應用到實際工作中,面對公司的員工執行起來,還是需要有權威的官宣或者法律條款的發文,才足以有信服力,這篇就不一樣了,考慮到了這些問題,所以本文把問題相關的法律發文名稱也帶上了,大家可以對號入座,遇到相同的問題,去查查這些原文件,在實際處理過程中有憑證,是不是更有說服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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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疫情仍在不斷發展變化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文件也在不斷更新、完善中,如后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發生變化或與本文內容不一致的,以最新的規定和有關立法、司法、行政部門的最新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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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已向應聘人員發放錄用通知書,可以疫情防控為由取消錄用嗎?

答:不可以

解析:用人單位向應聘人員發出錄用通知書,是其單方法律行為,對用人單位具有約束力。不建議用人單位以此為由取消錄用,一方面有違誠信原則,另一方面如果以疫情防控取消錄用,可能承擔過失賠償責任。為此,建議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與應聘人員協商變更入職日期等方式解決。

2、用人單位可以拒絕錄用曾經患新冠肺炎但已治愈的人員嗎?

答:不可以

解析:《就業促進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3、新冠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圍是否受限制?

答:受到限制

解析:《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由于新冠肺炎具有高度的傳染性,在治愈或排除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

4、停工停產期間,用人單位需要處理勞動合同續訂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通過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進行確認,若續簽的,事后再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5、各地政府政策復工要求規定不同,用人單位有多地用工的應該如何操作?

答:以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為準,除非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標準。

解析:《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注冊地不一致的,有關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和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等事項,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標準高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有關標準,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按照用人單位注冊地的有關規定執行的,從其約定。

6、勞動者因疫情原因無法按時返工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推遲復工期間,應如何安排?

答:用人單位充分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優先安排員工休法定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有福利年休假或者員工有倒休的,可以安排福利年休假或倒休;員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

解析:根據北京市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7、用人單位能否要求勞動者接受隔離措施?

答:不可以

解析:《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并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即時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因此,隔離措施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批準之后實施。用人單位無權對員工采取隔離措施。

8、勞動者因防控措施等客觀原因,無法按時返崗復工,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不能

解析:根據《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經隔離、醫學觀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后,隔離、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即根據不同情況應按正常出勤對待。對于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除因員工個人主觀原因未如期復工的以外,不能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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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

解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取決于解除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10、患有新冠肺炎的勞動者醫療期滿后,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答: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解析: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11、用人單位能否與疑似且拒絕配合檢疫、治療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答:此行為情節嚴重,已經構成犯罪,可以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其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解析:配合檢疫、治療是每個公民的義務。根據《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若疑似員工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犯罪。

12、用人單位能否以勞動者故意傳播傳染病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答:如勞動者有該行為,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與解除勞動合同。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3、勞動者在2020年春節前已提出離職申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的,離職是否有效?

答:有效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到達用人單位即可產生效力。因此,在員工提出離職申請的情況下,因疫情防控延長假期導致離職手續無法辦理不影響提出離職的法律效力。

14、勞動者因疫情防控被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可否終止勞動合同?

答:不可以終止,應當依照規定予以順延

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勞動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觸新型冠狀病毒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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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國家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這幾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上班的是否支付加班工資?

答:需要支付。

解析:2020年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長假期的法律依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的規定,屬為應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本次延長的假期期限性質應為休息日。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相關規定,在此期間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16、勞動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觸者被隔離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應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

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隔離的員工,應支付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17、勞動者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工資如何支付?

答:應支付治療期間的工資

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依法享受相應的醫療期待遇。

18、從疫情地區返崗上班的勞動者居家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應支付隔離期間的工資

解析: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因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19、執行工作任務出差的勞動者因疫情未能及時返崗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標準支付

解析:《關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間維護勞動關系穩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20、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勞動者,工資如何支付?

答: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或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報酬,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解析: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相關規定,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2日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員工,因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因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2020年2月1日、2日為休息日,用人單位先安排補休,并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1、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停工停產的,工資如何支付?

答:工資支付依據規定執行。

解析: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22、勞動者因疫情未復工期間,月度績效工資如何發放?

答:應根據用人單位績效工資的規定執行。

解析:實踐中績效工資約定以及計算的方式不同,具體根據雙方勞動合同以及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

23、勞動者結束隔離措施后,需在家繼續休養的,休養期間工資如何支付?

答:具體根據員工的假期性質確定。

解析:員工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病休證明,應當按照病假支付待遇;無病假證明的,可以優先安排員工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員工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請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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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國家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這3天是法定節假日嗎?

答:不屬于法定節假日

解析: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部公民的假期即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本次延長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的措施,即該延長的假期應參照休息日的相關規定執行。

25、國家規定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3天員工上班的,應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應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本人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解析:根據《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6、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是否拒絕?

答:不能拒絕

解析:《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出現以下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的可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為完成國家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緊急任務的;④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若因為抗擊疫情需要,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27、用人單位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長安排勞動者加班?

答:可以

解析:《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8、用人單位疫情防控需要完成生產任務,是否存在超時加班的風險?

答:不存在

解析: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9、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否申請特殊工時?

答:可以

解析:人社部《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受疫情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特殊工時,也可以采用靈活工時(如縮短工時、彈性上下班等),確保用人單位正常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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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休假、醫療期與延長的假期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應視情況而定

解析: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長是國務院統一作出的規定,根據國家就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年休假應當相應順延。勞動部關于貫徹《用人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一條第2款規定,“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因此, 醫療期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應順延。

 31、婚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解析:婚喪假期間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雙休日是否必須順延,我國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是否順延應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32、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是否順延?

答:不順延

解析:《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三條:“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探親假與延長3天期間重疊的,不再順延。

33、延長假期或延后復工通知之前,用人單位已經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應如何處理?

答:應按照此前確認的假期類型執行

解析: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政府發布的延假或延后復工通知之前,已經確認休假安排的,雙方均應按照原先確認的假期類型執行,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變更按發布的通知執行。否則,在政府發布延假或延后復工通知之后,不宜更改假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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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答:不屬于工傷

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于工傷。

35、醫護人員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屬于工傷?

答:屬于工傷

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其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同時,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6、勞動者從事志愿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是否屬于工傷?

答:屬于工傷

解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員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員工在從事志愿活動中受到傷害的,存在認定為工傷的可能。

37、勞動者被確診患新冠肺炎,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費用?

答:具體根據繳納社保情況確認,如用人單位已經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醫療費用。

解析:財政部、醫保局聯合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緊急通知》要求,各地醫保及財政部門要確保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確保收治醫院不因支付政策影響救治。對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后,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對于其中的異地就醫患者,先救治后備案,報銷不執行異地轉外就醫支付比例調減規定。患者使用的符合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診療方案的藥品和醫療服務項目,可臨時性納入醫保基金支付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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