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解析】
1.指令停工,報告業主,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共同研究處理方案,如確屬設計問題,需變更設計,請設計單位變更設計并獲認可后,指令施工單位按變更后的設計圖施工。延誤的損失由業主方承擔,擅自變更部分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如屬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法不當,指令施工單位重新擬定方案,新方案經審查批準后,指令施工單位按原圖施工。已施工完的不合格部分按原圖紙返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承包方承擔。
2.指令停工,檢查漲模原因,指示施工單位加固處理,經檢查認可,通知繼續施工。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3.指令停工,下令拆除封閉模板,使滿足檢查要求,經檢查認可,通知復工。由此產生的工期拖延及經濟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4.指令停工,進行隱蔽工程檢查,對已經覆蓋的管道要求剝露,重新檢驗。若隱檢合格;簽證復工,由此產生的工期拖延和經濟損失由業主承擔;若隱檢不合格,下令返工,所產生的工期拖延及增加的費用由施工單位承擔。
5.指令停工,檢查分包單位資質。若審查合格,允許分包單位繼續施工;若審查不合格,指令施工單位令分包單位立即退場,施工單位(承包方)承擔責任。無論分包單位資質是否合格,均應對其已施工完的200 m2防水工程進行質量檢查,如不合格,承包商承擔整改責任。
6.通知承包方該電焊工立即停止操作,并檢查其技術資質證明。若審查認可,可繼續進行操作;若無技術資質證明,不得再進行電焊操作,對其完成的焊接部分進行質量檢查,如不合格,施工單位負責整改。
7.報告業主,與設計單位聯系,要求更正設計,指示施工單位按更正后的圖紙返工。所造成的損失,應給予施工單位單位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