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一)總則: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主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在施工的原則。
(二)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三)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設計文件中應注明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除特殊要求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四)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五)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監理的依據和監理責任: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權限: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
監理方式的規定(監理的方式有三種):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六)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七)監督管理
(八)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