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條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暫停或者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相關資格;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對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主要涉及兩類中介服務機構:第一類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第二類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報告、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還可能有其他機構,其他機構只要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報告、意見書,就應遵守法律的規定。本條規定的兩類專業機構,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是否真實,會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投資決策是否正確,從而關系到投資者的切身利益。為此,本法第63條對其應履行的基本義務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應當是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保證責任。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即違反了法定義務,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應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同時違法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有三種:
一、民事責任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主要不是針對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所服務的對象本身有弄虛作假行為,而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未能履行對其所出具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核查和驗證之責,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二、行政責任
一是沒收違法所得。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違法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的違法所得給予沒收。沒收違法所得是一種財產罰,是對違法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以起懲戒作用。違法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在接到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通知后,成當立即上交違法所得。
二是罰款。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專業機構罰款。罰款是一種財產罰,是對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專業機構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懲罰。本條規定的罰款數額有一定幅度,即對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專業機構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具體數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違法行為輕重、造成后果等情況確定。
三是責令停業。即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專業機構發出處罰通知,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命令其停止營業。責令停業是一種行為罰,是對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專業機構給予其停業的處罰,使其不營業。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專業機構在接到被給予停業處罰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營業。
四是暫停或者取消資格。即由相關機關對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專業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員作出暫停或者取消從業資格的處罰。這種處罰是一種資格罰。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時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情節嚴重的專業機構的直接責任人員在接到被給予暫停或者取消從業資格行政處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或者不再在相關行業從業。
三、刑事責任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