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非公開募集基金
第八十七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于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
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八十八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第八十九條 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第九十條 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證券投資活動;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十一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九十二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制定并簽訂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二)基金的運作方式;
(三)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
(四)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
(五)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六)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
(七)基金信息提供的內容、方式;
(八)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序和方式;
(九)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十)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一)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轉讓基金份額的,應當符合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非公開募集基金可以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并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的非公開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還應載明:
(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四)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轉換程序。
第九十四條 非公開募集基金募集完畢,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行業協會備案。對募集的資金總額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達到規定標準的基金,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第九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基金信息。
第九十六條 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