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轉系統對于未完成備案私募基金對外投資的態度
(一)相關文件
2015年3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發布《股轉系統關于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參與新三板業務需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
2016年9月,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發布發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機構業務問答(二)—關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有關問題的解答》,放寬私募投資基金參與新三板業務的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完成備案不作為相關環節審查的前置條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完成備案的承諾函并明確具體(擬)備案申請的日期。
(二)相關案例
1、申請掛牌
根據《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該公司申請掛牌時其股東之一寧波金慧豐泰盈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尚未完成備案,其解決方式為寧波金慧豐泰盈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的基金管理人北京金慧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函的內容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2月16日提交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申請,預計2016年12月23日前取得《私募投資基金備案證明》。股轉系統針對上述情況未進行后續反饋。
2016年12月30日,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掛牌函。
2、發行融資
根據《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關于湖南力天鎢業股份有限公司定向發行股票的法律意見書》,2016年12月,新三板掛牌企業力天鎢業擬非公開發行股票融資,其中發行對象之一長江證券產業基金(湖北)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參與認購時未完成備案手續。其解決方式為長江產業基金出具承諾,承諾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備案。
根據上述規定及案例,股轉系統對于私募基金參與三板業務,前后態度是不一致的。2016年9月之后,為了提高審查效率,為(擬)掛牌公司提供掛牌、融資和重組便利,對于私募基金參與三板業務,其完成備案不作為相關環節審查的前置條件,只需相關主體出具承諾即可通過股轉系統的審查,私募基金未完成備案不會成為參與三板業務的障礙。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轉系統僅是明確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不作為相關環節審查的前置條件,并未豁免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手續,主辦券商或獨立財務顧問在持續督導過程中,需持續關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承諾履行情況并將承諾履行結果及時報告全國股轉公司,承諾履行結果應說明具體完成登記備案的日期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號或私募基金編號。
四、結論
綜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應當及時完成備案程序,否則私募管理人及其負責人員將會面臨被責任的風險。
對于未完成備案基金能否參與對外投資問題,并沒有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對其進行明確的規定,根據基金業協會、證監會和股轉系統發布的相關文件,應當進行如下區分:
(一)證監會監管明確,未完成備案基金不能參與(擬)上市公司發行業務和并購重組;
(二)股轉系統態度寬松,未完成備案基金可以參與三板業務,但是需承諾完成備案,且股轉系統會持續關注承諾履行情況;
(三)對于證監會和股轉系統監管體系之外的企業和產品,除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外,未完成備案的私募基金可進行投資,目前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限制。但是,因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申請開立私募基金證券賬戶須提供基金業協會出具的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證明文件,因此如基金未完成備案對外進行投資仍存在一定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