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業協會對于未完成備案私募基金對外投資的態度
2014年2月,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募集基金完畢后的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經備案的私募基金方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2016年4月,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伙協議必備條款指引)》,規定私募基金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中應約定私募基金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完成備案后方可進行投資運作。
從基金業協會監管的角度來說,其態度是十分明確的,即私募基金募集完畢應當及時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備案完成后方可進行投資運作。但是,合同指引不屬于強制性法律規范,未按照合同指引操作不存在違法風險。
二、證監會對于未完成備案私募基金對外投資的態度
2014年8月,中國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后,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015年1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于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參與證券投資的方式,要求在發行工作中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進行核查。
2015年3月,中國證監會發布《證監會關于與并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需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
根據上述文件,證監會的態度亦是十分清晰的,即充分尊重《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未完成備案將無法參與證券投資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