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金募集機構:
為規范基金募集機構銷售行為,指導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起草了《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實施,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指引》實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機構向新客戶銷售基金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需按《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產品或服務的,不受影響,繼續進行。同時,鼓勵募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作出妥善安排,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二、各基金募集機構應當在《指引》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相關要求完成相關系統改造。
三、開放式基金場內份額的交易投資者適當性義務參照中國證券業協會有關適當性自律規則執行。
四、投資者信息表、投資者風險測評問卷、基金產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劃分參考標準、投資者風險匹配告知書及投資者確認函、風險不匹配警示函及投資者確認書、投資者轉化表等6類附件表格,是協會根據《辦法》及《指引》的要求,為方便基金募集機構更好的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而提供的參考模板,請基金募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及自身情況進行完善。
特此通知。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