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專業第四章核心考點
- 第1頁:節 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概述
- 第2頁:第二節 商業銀行經營
理解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性質、內容和原則,開展商業銀行的負債、貸款、中間業務和理財業務的經營,進行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資本、風險、財務的管理,進行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與管理。
節 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概述
一、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含義
商業銀行是以貨幣和信用為經營對象的金融中介機構。商業銀行的一切活動可以用經營與管理兩種性質不同的工作內容加以概括。
商業銀行的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對所開展的各種業務活動的組織和營銷;商業銀行的管理是商業銀行對所開展的各種業務活動的控制與監督。
【例4.1】商業銀行的經營是指對其所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的( )。
A.組織和控制
B.組織和營銷
C.控制和監督
D.計劃和組織
【答案】B
【解析】商業銀行的一切活動可以用經營與管理兩種性質不同的工作內容加以概括。商業銀行的經營是指商業銀行對所開展的各種業務活動的組織和營銷;商業銀行的管理是商業銀行對所開展的各種業務活動的控制與監督。
二、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內容
1.商業銀行經營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負債業務的組織和營銷;②資產業務的組織和營銷;③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的組織和營銷。
2.商業銀行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資產負債管理;②資本管理;③風險管理;④財務管理;⑤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
三、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關系
商業銀行的經營與管理既有區別,又相互聯系、互為依托。
銀行的管理是對經營活動的管理,銀行的經營靠管理來規劃、發展,經營是管理的對象和出發點。進一步講,經營是現代商業銀行生存發展的根本,管理是為了確保經營的效率,服務于經營,為了更好地經營。
四、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原則和關系
1.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的原則
(1)安全性原則
安全性是指銀行的資產、收入、信譽,以及所有經營、生存、發展條件免遭損失的可靠性程度。資金經營安全是商業銀行生存發展的基礎,被視為三大原則的首要原則。
(2)流動性原則
①定義
流動性是指商業銀行在業務運營過程中必須始終保持一定量的現金或變現能力強的資產,以備客戶提取,防止出現兌換不了的情況。
②表現
a.資產的流動性,即銀行資產在不受損失的條件下能夠迅速變現的能力;
b.負債的流動性,即銀行在需要時能夠及時以較低的成本獲得所需資金的能力。
(3)盈利性原則
盈利性是指商業銀行獲得利潤的能力。盈利性越高,獲利潤能力越強。商業銀行作為企業,追求盈利是其經營的核心目標,也是其不斷改進服務,擴大業務經營能力的內在動力。
【例4.2】2003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包括安全性、流動性和( )。
A.政策性
B.公益性
C.效益性
D.審慎性
【答案】C
【解析】在2003年12月1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將原來的“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條款修改為“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2.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之間的關系
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三原則既有聯系又有矛盾。
(1)矛盾
流動性、安全性與盈利性成反比,流動性越高,安全性越好,而銀行盈利水平則會越低;反之亦然。
(2)聯系
總的來講,商業銀行要在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前提下,追求限度的利潤。
①安全性是經營的前提,只有保證資金安全無損,才能獲得正常的盈利;
②流動性是實現安全的必要手段,有了較高的流動性,銀行的信用中介地位才能得以維護,各項業務才能得以順利進行,盈利才能得到保證;
③盈利性是商業銀行經營的目標,保證安全性和流動性的目的就是為了盈利。
因此,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實踐過程中對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要不斷地進行均衡協調。
3.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與管理原則
我國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大體經歷了四個階段,如表4-1所示。
表4-1 我國銀行經營與管理原則四個階段
時間 | 背景 | 具體原則 | |
單一的貸款“三原則” | 新中國成立后至20世紀80年代初 | 我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民經濟實行高度集中管理,單一的計劃調節和單一的銀行信用,銀行借鑒蘇聯經驗 | 實行貸款三原則:①貸款必須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②貸款必須有適用適銷的物資作為保證;③貸款必須按期歸還 |
專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原則 | 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中期 | 我國銀行的二級銀行體系逐步形成,各專業銀行根據經濟發展和改革的需要,對過去的貸款三原則進行修訂 | 制定了新的貸款管理原則:①區別對待,擇優扶持;②貸款按計劃發放和使用;③貸款按期歸還,分別計息 |
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三原則”的初步確定 |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2003年 | 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金融結構變化以及金融業務的發展,在1995年6月召開的全國銀行業經營管理會議上,國家提出把銀行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加強經營管理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上來 |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商業銀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至此,統攬商業銀行整個經營活動的經營管理原則在我國初步得到確立 |
商業銀行經營與管理“三原則”的調整 | 2003年至今 | 經過幾十年的實踐,特別是經歷了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人們對銀行的安全性給予了更高的重視 | 2003年12月1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中將原來的條款修改為“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
4.我國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
(1)定義
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是謹慎性會計準則在金融業務經營活動中的具體運用,是指以審慎會計原則為基礎,真實、客觀、全面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資產價值和資產風險,負債價值和負債成本、財務盈虧和資產凈值以及資本充足率等情況,真實、客觀、全面地判斷和評估金融機構的實際風險,及時監測、預警和控制金融機構的風險,從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穩定的經營模式。
【例4.3】按照《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 )。
A.資產負債比例管理
B.庫存現金管理規定
C.審慎經營規則
D.嚴格貸款審查
【答案】C
【解析】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審慎經營規則,又稱審慎性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2)處罰
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害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區別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①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②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③限制資產轉讓;
④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⑤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⑥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難度分析:2016年中級經濟師考試金融特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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