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經濟師金融專業第十章核心考點
第六節 外匯管理與外債管理
一、外匯管理概述
1.外匯管理的含義
狹義的外匯管理又稱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兌換等施加限制,主要表現為對外匯可得性和價格的限制;廣義的外匯管理既包括外匯管制,也包括為實施外匯管制或其他管制措施而采取的配套管理措施。
行使外匯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是中央銀行、財政部或專門設立的機構。我國外匯管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
2.外匯管理的目的與弊端
(1)外匯管理的目的
①促進國際收支平衡或改善國際收支狀況;
②穩定本幣匯率,控制涉外經濟活動中的匯率風險;
③防止資本外逃或大規模投機性資本沖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金融安全;
④增加外匯儲備;
⑤保護國內市場,集中和有效利用外匯資源,保護和推動本國產業發展,促進內部均衡;
⑥增強商品的國際競爭力。
(2)外匯管理的弊端
①扭曲匯率,造成資源配置低效率;
②導致尋租和腐敗行為;
③導致非法地下金融蔓延;
④導致收入分配不公;
⑤不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
二、貨幣可兌換
1.貨幣可兌換的含義與類型
(1)貨幣可兌換的含義
貨幣可兌換是相對于外匯管制而言的,在紙幣流通條件下,是指一國貨幣的持有者可以不受該國政府或貨幣當局的限制、為了任何目的而將所持有的該國貨幣按照一定匯率兌換為外國貨幣,用于對外支付或作為資產來持有。
(2)貨幣可兌換的類型
貨幣可兌換程度主要取決于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同時也是一個國家外匯管理制度和政策的選擇結果。不同國家或同一國家不同時期出現了各種不同類型的貨幣可兌換形式。
依據可兌換程度劃分,貨幣可兌換分為:
①完全可兌換
指一國貨幣持有者可以在國際收支的所有項目下,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兌換。
②部分可兌換
指一國貨幣的持有者可以在部分國際收支項目下,為支付國際貨物、服務交易的目的,而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幣相兌換,此時并不必對其他項目實行貨幣可兌換。在現實中,部分可兌換一般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
2.經常項目可兌換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認為的貨幣可兌換主要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而不是完全可兌換。
(1)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對會員國的規定的主要內容
①不得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
②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和復匯率政策;
③成員國對其他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如對方提出申請并說明這部分貨幣結存系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則應予購回。
【例10.18】1996年12月1日,我國正式接受《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八條款。這意味著,我國從此實現了人民幣在( )項下可兌換。
A.商品項目
B.經常項目
C.資本項目
D.錯誤與遺漏項目
【答案】B
【解析】根據國際貨幣基金協定,成員國如接受第八條款規定的義務,則該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八條款成員國,其貨幣將被視為可兌換貨幣。第八條主要內容包括:①不得對經常性國際交易的付款和資金轉移施加限制;②不得實施歧視性貨幣措施和復匯率政策;③成員國對其他國家所持有的本國貨幣,如對方提出申請并說明這部分貨幣結存系經常性交易中獲得的,則應予購回。
(2)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三十條款對經常性交易的規定
①所有同外貿和其他經常性業務以及正常的銀行短期信貸業務相關的支付;
②應付貸款利息和其他投資凈收益的支付;
③數額不大的償還貸款本金的或攤提直接投資折舊的支付;
④數額不大的家庭生活費用匯款。
3.資本項目可兌換
(1)資本項目可兌換概述
資本項目可兌換就是實現貨幣在資本與金融賬戶下各交易項目的可兌換。目前對資本項目可兌換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實踐中,各國在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過程中,正在逐步從跨境資本交易的兌換管制轉向更為注重跨境資本交易本身的監管。
(2)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需要滿足的條件
①穩定的宏觀經濟環境;
②穩健的金融體系;
③彈性的匯率制度。
(3)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順序安排
①就資本流入、流出而言,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先放松資本流入管制。
②就資本性交易本身而言,通常外國直接投資自由化早于資產組合投資;貿易信貸管制放松早于融資信貸;證券市場開放早于貨幣市場;股票交易自由化早于債券等固定利率證券;資本交易的兌換限制放松早于資產交易本身的管制;數量型管制的放松早于價格型管制,或者以后者取代前者。
三、我國的外匯管理體制
1.我國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
具體內容如下:
①改革開放以前,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由于外匯資源短缺,一直實行比較全面而嚴格的外匯管制。
②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戰略以來,我國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沿著逐步縮小指令性計劃,培育市場機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匯管理體制向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外匯管理體制轉變。
③1996年12月我國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同時在資本項目下仍然實行外匯管理,初步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外匯管理體制。
④2001年以來,我國主動順應加入世貿組織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挑戰,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繼續完善經常項目可兌換,穩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推進貿易便利化。
2.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的經常項目管理
1996年12月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后,在經常項目下實行真實性審核。根據國際慣例,這并不構成對經常項目可兌換的限制。
①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留或者賣給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
②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③境內機構經常項目用匯,除個別項目須經外匯管理部門進行真實性審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場匯率憑相應的有效憑證用人民幣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從其外匯賬戶上對外支付。
④實行進出口收付匯核銷制度。
3.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條件下的資本項目管理
按照“循序漸進、統籌規劃、先易后難、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則,我國逐步推進資本項目可兌換。目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均需調回境內。
(1)直接投資
我國對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一直比較寬松。
①外商投資企業的資本金、投資資金等需開立專項賬戶保留;
②外商投資項下外匯資本金結匯可持相應材料直接到外匯管理部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其他資本項下外匯收入經外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結匯;
③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下支出經批準后可以從其外匯賬戶中匯出或者購匯匯出;
④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
⑤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⑥2010年10月以來,啟動跨境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的試點,支持外商以人民幣出資在我國進行直接投資;允許國內企業以人民幣開展境外直接投資。
(2)證券投資
①在證券資金流入環節,境外投資者可直接進入境內B股市場,無須審批。
②境外資本可以通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間接投資境內A股市場,買賣股票、債券等,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必須在批準的額度內。
③2013年3月推出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業務,香港、新加坡和英國等地投資者可以通過此機制投資境內A股市場。
④境內企業經批準可以通過境外上市(H股),或者發行國際債券及離岸人民幣債券,到境外募集資金調回使用。
⑤證券資金流出逐步放松,渠道增加。外匯指定銀行可以買賣境外非股票類證券;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于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用于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運用自有外匯或購匯投資于境外同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來源233網校
(3)其他投資
對外債實行計劃管理。允許境內居民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設立境外融資平臺,通過反向并購、股權置換、可轉債等資本運作方式在國際資本市場從事各類股權融資活動;允許跨國公司在集團內部開展外匯資金運營;允許個人合法財產對外轉移。
四、外債管理概述
1.外債與外債管理的概念
(1)外債的概念
在我國,外債是指在我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其他機構對我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債務,包括:①國際金融組織貸款;②外國政府貸款;③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④買方信貸;⑤外國企業貸款;⑥發行外幣債券;⑦國際金融租賃;⑧延期付款;⑨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匯償還的債務;⑩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而外國的股權投資如外商直接投資和股票投資就不屬于外債。
(2)外債管理的概念
外債管理是指一國政府對外債及其運行加以控制和監督。同樣,外債管理是由外債管理主體,運用外債管理方法,作用于外債管理客體的運行系統。
2.外債總量管理與結構管理
(1)外債總量管理
外債總量管理的核心是使外債總量適度,不超過債務國的吸收能力。外債的吸收能力取決于債務國的負債能力和償債能力兩個方面。
目前,世界各國用來監測外債總量是否適度的指標主要有:
①負債率(≤20%),即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與當年國民生產總值的比率。其公式為:
②債務率(≤100%),即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公式為:
③償債率(≥25%),即當年外債還本付息總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公式為:
④短期債務率(≤25%),即當年外債余額中,一年和一年以下期限的短期債務所占的比重。其公式為:
【例10.19】用來衡量外債總量是否適度的償債率指標是( )。
A.(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當年國民生產總值)×100%
B.(當年未清償外債余額/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100%
C.(當年外債還本付息總額/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100%
D.(當年外債還本付息總額/當年國民生產總值)×100%
【答案】C
【解析】世界各國用來測量外債總量是否適度的指標有負債率、債務率、償債率和短期償債率。其中償債率即當年外債還本付息總額與當年貨物服務出口總額的比率。其公式為:
(2)外債結構管理
外債結構管理的核心是優化外債結構。外債結構是指外債的各構成部分在外債總體中的排組合與相互地位。
外債結構的優化具體包括:①外債種類結構的優化;②外債期限結構的優化;③外債利率結構的優化;④外債幣種結構的優化;⑤外債國別結構的優化;⑥外債投向結構的優化。
五、我國的外債管理體制
1.我國的外債情況
1979年以前,我國基本上不借外債,也不接受外國投資。此后,積極利用外資是對外開放政策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是我國利用外資政策的主要內容,所以,我國外債增加幅度不大。雖然外債規模較大,但負債率、債務率和償債率等有關指標一直低于國際公認的警戒線。
我國外債的總體結構特征是:
①在外債的期限結構上,短期債務率偏高,占79%左右;
②在外債債務人結構上,中資金融機構債務占比略高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金融機構的債務占比;
③在外債幣種結構上,美元占比偏高,占80%左右;
④在外債投向結構上,中長期外債主要投向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倉儲和郵政業,以及電力、煤氣、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等。
2.我國的外債管理制度
(1)對外債實行分類多頭管理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外債管理主體。財政部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國家發改委負責1年期以上的中長期外債的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1年期以內(含1年)的短期外債管理。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際商業貸款不需事先批準,但其短期外債余額和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要嚴格控制在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額的差額內。
(2)對外債實行登記管理
債務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借用外債,并辦理外債登記。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負責外債的登記、賬戶、使用、償還以及結售匯等管理、監督和檢查。債務人為財政部門的,應在每月初10個工作日內逐筆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債務人為境內銀行的,應通過外匯局相關系統逐筆報送其借用外債信息;其他境內債務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地外匯局逐筆辦理外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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