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題
1.答:
(1)該施工方案不恰當,由于混凝土澆筑面積很大,采用全面分層方案時澆筑強度很大,一方面現場混凝土攪拌機、運輸和振搗設備可能會不滿足施工要求,另一方面水化熱會大量集中釋放,導致內部溫度過高,混凝土凝結時間縮短,造成分層澆筑時出現層間冷縫,影響混凝土的質量。
(2)施工單位未經監理許可即進行混凝土澆筑的做法是錯誤的。
正確做法:施工單位運進外加劑前,應向項目監理機構提交《工程材料報審表》,同時附有出廠合格證、技術說明書、產品性能檢測報告等,經監理工程師審查合格后,方準進場。進場后應由監理工程師進行檢查驗收,并按規定做見證取樣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在工程上。
(3)進場材料質量控制要點:① 掌握材料信息,優選供貨廠家;② 合理組織材料供應,確保施工正常進行;③ 合理組織材料使用,減少材料損失;④ 加強材料檢查驗收,嚴把材料質量關;⑤ 要重視材料的使用認證,以防錯用或使用不合格的材料;⑥ 加強現場材料管理。
材料質量控制的內容有:材料的質量標準,材料的性能,材料取樣、試驗方法,材料的適用范圍和施工要求等。
(4)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工程質量事故分為一般和重大兩類。一般質量事故系指造成重傷兩人以下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者;重大質量事故系指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傷3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該事故屬于重大事故,因為地基基礎工程屬于涉及結構安全的重要分部工程,且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萬元。
(5)處理程序:
①進行事故調查,了解事故情況,并確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護措施;
②分析調查結果,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
③確定是否需要處理,若需處理,施工單位確定處理方案;
④事故處理;
⑤檢查事故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要求;
⑥事故處理結論;
⑦提交處理方案。
2.答:
(1)按照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本工程這起重大事故可定為三級重大事故。上述《規定》總則第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
①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②重傷20人以上;
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
(2)造成這起事故的原因是:
①負責起重吊裝作業的專職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規定,吊裝作業嚴重超載。
②安全管理不到位,規章制度不落實。
③缺乏對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及遵章守紀的培訓教育。
④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和安全作業情況失察。
(3)安全管理目標主要包括:
①傷亡事故控制目標:杜絕死亡、避免重傷,一般事故應有控制指標。
②安全達標目標:根據工程特點,按部位制定安全達標的具體目標。
③文明施工實現目標:根據作業條件的要求,制定文明施工的具體方案和實現文明工地的目標。
(4)進行安全生產管理時,“四不放過”是指在調查處理工傷事故時,必須堅持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員工及事故責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過,事故隱患不整改不放過,事故責任人不處理不放過的原則。
(5)傷亡事故處理的程序一般為:
①迅速搶救傷員并保護好事故現場;
②組織調查組;
③現場勘查;
④分析事故原因,明確責任者;
⑤制定預防措施;
⑥提出處理意見,寫出調查報告;
⑦事故的審定和結案;
⑧員工傷亡事故登記記錄
3.答:
(1)工程量的核實確認應由承包人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清單或報告?!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約定:發包人代表接到工程量清單或報告后7d內按設計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經確認的計量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的計算依據。發包人代表收到已完工程量清單或報告后7d內未進行計量,從第8d起,承包人報告中開列的工程量即視為確認,可作為工程價款支付的依據。根據上述規定,在承包方提出工程量確認的報告后7d內,業主代表未進行核實,從第8d起,承包方可以將報告中開列的內容向業主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并繼續進行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施工。
(2)為了保證工程施工的正常進行,發包人應根據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規定按工程的形象進度按時支付工程款。107號文規定,“建筑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或者按工程進度分階段進行工程款結算”?!督ㄔO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關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應的約定:“在確認計量結果后14d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鞍l包人超過約定的支付時間不支付工程款(進度款),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付款協議,經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協議應明確延期支付的時間和從計量結果確認后第15d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鞍l包人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度),雙方又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承包商可與業主協商,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如果無法未達成延期付款協議,導致施工無法進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3)工程進度款單價的計算方法主要根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約定的工程價格的計價方法決定。一般來講,工程價格的計價方法可以分為工料單價法和綜合單價法兩種方法。
工料單價法是指單位工程分部分項的單價為直接成本單價,按現行計價定額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消耗量及其預算價格確定,措施費、間接費、利潤、稅金等按現行計算方法計算。
綜合單價法是指單位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的單價是全部費用單價,既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間接成本、利潤(酬金)等費用。二者在選擇時,既可采取可調價格的方式,即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也可采取固定價格的方式,即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在工程價格中已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確了固定價格所包括的內容和范圍。
(4)關于總包和分包付款。通常情況下,發包人只辦理總包的付款事項。分包人的工程款由發包人根據總分包合同規定向總包提出分包付款數額,由總包人審查后列入“工程價款結算賬單”統一向發包人辦理收款手續,然后結轉給分包人。由發包人直接指定的分包人,可以由發包人指定總包人代理其付款,也可以由發包人單獨辦理付款,但須在合同中約定清楚,事先征得總包人的同意。 (5)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單位收取的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的總額,一般不得超過合同金額(包括工程合同簽訂后經發包人簽證認可的增減工程價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扣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發包人出具履約保函或其他保證的,可以不留尾款。
(6)本例的工程預付款金額=1500×20%=300萬元
工程預付款的起扣點計算:1500-300÷60%=1000萬元
4.答:
(1)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中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進行邀請招標。因此,本案建設單位自行對省重點工程項目決定采取邀請招標的做法是不妥的。
(2)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本案中G施工單位于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向招標人書面提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其要求是合理的,并有權收回其已繳納的投標保證金。
(3)E施工單位向招標人遞交的書面說明有效。根據《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B、C、D、F四家施工單位的投標不是有效標。B單位標書逾期送達;C單位的報價可以認定為低于成本;D單位的標書無法定代表人簽字,也無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F單位的情況可以認定為是明顯不符合技術規格和技術標準的要求,屬重大偏差。A、H兩家單位的投標是有效標,他們的情況不屬于重大偏差。
(5)a.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應當在投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公開進行,本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是10月18日下午4時,但遲至10月19日下午才開標,是不妥之處一;
b.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應由招標人主持,本案由屬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是不妥之處二;
c.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本案由招標人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是不妥之處三。
(6)評標委員會委員不應全部由招標人直接確定,而且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也不符合規定。根據《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7)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第45天簽訂施工合同不妥,依照《招標投標法》,應于30天內簽訂合同。在簽訂施工合同后雙方又另行簽訂一份合同金額比中標價降低10%的協議不妥。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5.答:
(1)根據施工進度網絡計劃確定計劃工期為48d。關鍵線路為0-1-2-3-4-6-7-8。
(2)事件一:因為施工場地提供的時間延長屬于甲方應承擔的責任,且A位于關鍵線路上,所以對于A工作可以提出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要求;工作B位于非關鍵線路上,且未超過其總時差,故不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賠償,但可以提出費用補償;工作C未受影響,所以不必提出工期和費用的賠償要求。
事件二:乙方不能提出補償要求,因為租賃設備晚進場屬于乙方應承擔的風險。
事件三:由于設計變更造成的影響是屬于甲方責任,所以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但是由于E工作所耽誤的時間未超過其總時差(10d),不對總工期造成影響,所以即使提出工期補償要求,甲方也不應予以補償。
事件四:由于甲方供應材料質量問題造成返工事件應當索賠,并且H工作處在關鍵線路上,故應給予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
(3)在本工程中,乙方應得到的合理的經濟補償有:
a.由事件一引起的經濟補償費用:(6+8)×18=252元;
b.由事件三引起的經濟補償費用:14×30+15000=15420元;
c.由事件四引起的經濟補償費用:30×6+1000+18×24=1612元;
乙方可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費用為:252+15420+1612=17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