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l)股東會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它行使下列職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的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董事會 董事會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業務執行機關,其成員為3~13人。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3)監事會或監事 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
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設1~2名監事。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或監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第一,檢查公司的財務;第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第三,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第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l)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組成,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依
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第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的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第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1/3時;第三,持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第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第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股東大會由董事會負責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個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的決議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
2)董事會董事會為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構,其成員為5~19人。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設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依《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董事長依法具有下列職權: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公司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也可由董事會決定由董事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列席董事會會議,并依《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3)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是公司業務活動的監督機構,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并在其中推選出1名召集人。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依《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職權。監事可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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