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變更和終止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設立條件:有企業名稱、組織機構和企業章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必要的設施并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條件;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有明確的經營范圍;能夠獨立承擔財產責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變更
企業的合并、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依法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終止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終止原因: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準;依法被撤銷;依法被宣告破產;其他原因。
企業終止,應當依法清算企業財產并必須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
2)鄉鎮企業設立和變更
鄉鎮企業具備法人資格的,依法人設立條件登記設立,同時,應當向當地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鄉鎮企業改變名稱、住所或者分立、合并、停業、終止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應當報鄉鎮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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