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是指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有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可以單獨投資設立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實繳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時,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
公司名稱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的字樣,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司必須建立與法律規定相一致的組織機構。
公司要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及從業人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進行募集而設立公司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應具備的條件: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應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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