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304015 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2017精講班課程試聽>>】
一、《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1)具有違約行為;
(2)造成損失后果;
(3)違約行為與財產等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4)違約人有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賠償。
三、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約定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約定賠償損失優先于法定賠償損失。
四、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