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全書共包含8章37節內容,對基本法律知識、施工許可、承發包、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環保和節約能源及文物保護、安全生產、工程質量、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進行編寫與闡述。
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中的關鍵考點歷年考題重復率較高。本篇以233網校陳印老師授課中強調的重要考點為基礎,結合歷年真題考核特點,歸納編寫了必背考點系列,幫助考生們更好地復習。本文為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必背考點系列,這個章節歷年考題分值在18分左右,考題難度較大,在復習的時候,需做到理解與記憶并重。
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18分)
第一節 建設工程糾紛主要種類和法律解決途徑
/1/ 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1、建設工程糾紛分為:民事糾紛(民~民)和行政糾紛(民~官)。
2、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裁決。
/2/ 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3、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4種: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4、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但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5、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6、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7、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可以仲裁。
8、勞動爭議仲裁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9、仲裁的基本特點:
(1)自愿性
仲裁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即是否將糾紛提交仲裁,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仲裁員的選擇,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2)專業性
(3)獨立性
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具有獨立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仲裁裁決可以在其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
10、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等。
11、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征是:公權性、程序性、強制性。
12、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愿意進行調解、仲裁,則調解和仲裁將不會發生。但民事訴訟只要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和約定條件,無論被告是否愿意,訴訟都會發生。
/3/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3、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14、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15、行政復議原則上采用書面審查辦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