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全書共包含8章37節內容,對基本法律知識、施工許可、承發包、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環保和節約能源及文物保護、安全生產、工程質量、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進行編寫與闡述。
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中的關鍵考點歷年考題重復率較高。本篇以233網校陳印老師授課中強調的重要考點為基礎,結合歷年真題考核特點,歸納編寫了必背考點系列,幫助考生們更好地復習。本文為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必背考點系列,這個章節歷年考題分值在18分左右,考題難度較大,在復習的時候,需做到理解與記憶并重。
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18分)
第二節 民事訴訟制度
/1/ 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1、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
2、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
3、被告住所地的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戶籍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在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其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3)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4、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5、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6、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7、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8、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9、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2/ 民事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的規定
10、廣義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
1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12、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不能認定為訴訟代理人已獲得特別授權,即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3/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保全和應用
13、證據的種類(8種):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14、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15、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16、《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誰主張誰舉證)
17、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
18、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依規定予以訓誡、罰款。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采納,并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19、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過程。
20、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21、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2、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證據
(1)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2)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3)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
23、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4/ 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
24、訴訟時效期間
(1)普通訴訟時效:3年
(2)特殊訴訟時效: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時效期間為4年;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
(3)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25、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6、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0新增】
27、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8、訴訟時效中止,應當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權利人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2)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
29、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2020新增】
30、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5/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31、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2、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
33、開庭審理分為: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3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日。【2020新增】
35、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6、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2)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3)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37、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提出。有4個例外:(1)6個月后發現新據的;(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4)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再審。
/6/民事訴訟的執行
38、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間為2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這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9、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0、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財產后,對需要拍賣、變賣的財產,應當在30日內啟動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程序;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采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托評估等方式。【2020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