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全書共包含8章37節內容,對基本法律知識、施工許可、承發包、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環保和節約能源及文物保護、安全生產、工程質量、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進行編寫與闡述。
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科目中的關鍵考點歷年考題重復率較高。本篇以233網校陳印老師授課中強調的重要考點為基礎,結合歷年真題考核特點,歸納編寫了必背考點系列,幫助考生們更好地復習。本文為第八章《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必背考點系列,這個章節歷年考題分值在18分左右,考題難度較大,在復習的時候,需做到理解與記憶并重。
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18分)
第五節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1/ 行政許可和行政強制的種類及法定程序
1、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
2、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靜態)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3、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動態)
(1)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2)劃撥存款、匯款;
(3)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5)代履行。
4、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6、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以上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2)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后,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
(3)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7、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 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的有關規定
8、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9、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10、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11、在行政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停止執行該具體行政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 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起訴和受理
12、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5/ 行政訴訟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13、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