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建筑物和物件損害責任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致害責任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
(2)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2、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脫落、墜落致害責任
(1)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
(1)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3)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上述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4、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致害責任
(1)堆放物倒塌、滾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
(3)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警示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5、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施工致害責任和窨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
(1)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