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施工中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1.受受法律保護的各類歷史文化遺產范圍
1)國家保護的文物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實物、代表性建筑;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
2).文物歸誰所有
國家所有文物 | 分類 | 歸屬 |
不可移動文物 |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 |
可移動文物 | 屬于國家所有的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保管、收藏單位的終止或者變更而改變。 | |
遺存于外國領海以外的其他管轄海域以及公海區域內的起源國不明的文物,國家享有辨認器物物主的權利。 |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
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鎮、村莊,可以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
①保存文物特別豐富;②歷史建筑集中成片;③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④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2. 在各類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施工
1)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但是,因特殊情況可以,如下:
①一般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先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再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先征得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②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2)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①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
②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③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
④在歷史建筑上刻畫、涂污。
3)制訂保護方案,辦理相關手續允許:
①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
②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
③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
3.施工中發現文物
項目 | 內容 |
工程文物保護規定 | 事前勘探:由建設單位報請文物行政主管單位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事后補辦:確因建設工期緊迫或者急需進行搶救發掘的,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發掘,并同時補辦審批手續 |
施工發現文物的報告 | 單位或個人應立即報告當地文物部門 文物部門應當24小時內趕赴現場 文物部門應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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