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行政復議制度
1.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范圍
可以復議和訴訟 |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 | 官對民(執法行為) |
不可復議,不可訴訟 |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 都不是行政執法行為 |
2.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
期限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
形式 |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
管轄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轄:(1)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2)對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3)對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4)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 |
受理 |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 |
決定 | (1)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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