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器材的運輸
1.夜間裝卸爆破器材時,裝卸場所應有充足的照明,允許使用的照明應是防爆電燈或防爆安全燈,禁止使用油燈、電石燈、汽燈、火把等明火照明。
2.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汽車、馬車等運輸車輛離庫房的停車距離不小于10m。
3.人力裝卸和搬運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約重25~30kg為限,搬運者相距不得少于3m。
4.運輸炸藥雷管時,裝車高度要低于車箱10cm,車箱底部應鋪軟墊,雷管箱不許倒放或立放,層間也必須墊軟墊,同一車上也不得裝運兩類不同性質的爆破器材。雷管與炸藥不允許在同一車箱或同一地點裝卸。
5.用吊車裝卸爆破器材時,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過設備能力的50%。
6.氣溫低于10℃時,運輸易凍的硝化甘油炸藥,或氣溫低于-15℃運輸難凍硝化甘油炸藥,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7.汽車的排氣管應引至前面散熱器的下面,并使排氣孔斜向下或對地面。
8.在汽車駕駛室外面兩邊靠近車箱的地方,應配掛兩只泡沫滅火器和其他必要的滅火工具。
9.汽車行駛在視線良好的情況下,時速不得超過20km/h(工區內不得超過15km/h),在彎多坡陡、路面狹窄的山區行駛,應保持時速在5km/h以內。行車間距,平坦道路應大于50m,上下坡應大于300m。
10.途中遇雷雨停車時,應停在距樹林、住宅或建筑設施200m以外的空曠地方。
11.裝運爆破器材的一切運輸車輛,嚴禁開快車或搶行。
二、爆破
1.在無照明的夜間、中大雨、濃霧天、雷電和五級以上風(含五級)等惡劣天氣,均不得進行露天爆破作業。
2.在下列情況下,禁止裝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
(2)孔內巖粉末清除;
(3)孔內溫度超過35℃;
(4)炮區內的其他人員未撤離。
3.裝藥及堵塞
(1)禁止將起爆藥包從孔中拔出或拉出。
(2)在條件允許時,可以用水為堵塞材料。除擴壺外,禁止使用炮孔不進行堵塞的爆破方法。
(3)嚴禁邊打孔邊裝藥。
4.火花起爆
(1)孔深超過4m時,禁止用火花起爆。
(2)炮孔的孔排距較密時,導火索的外露部分不得超過1.0m,以防止導火索互相交錯而產生起火現象。
(3)一人連續單個點火的火炮,暗挖不得超過8個,明挖不得超過12個。
(4)禁止用火柴、香煙和打火機點燃導火索,必須使用香或專用點火工具點燃導火索。
5.電力起爆
(1)用于同一爆破網路內的電雷管、電阻值應相同。
(2)同一網絡中各支線(組)電阻應平衡。
(3)網絡中的支線、區域線和母線彼此連接之前各自的兩端應短路絕緣。
(4)裝炮前工作面一切電源應切除,照明至少設于距工作面30m以外,只有確認炮區無漏電、感應電后,才可裝炮。
(5)電力起爆宜使用有手柄的閘門開關。
(6)供給每個電雷管的實際電流應大于準爆電流。
(7)網絡中全部導線必須絕緣。
(8)測量電阻只許使用經過檢查的專用爆破測試儀表或線路電橋。
(9)給電后若發生拒爆,必須立即切斷母線電源,將母線兩端擰在一起,鎖上電源開關箱進行檢查。
檢查時,如炮孔用即發電雷管,至少在10min以后;如炮孔用延發電雷管,則至少需在15min以后,才可進行。
6.導爆管起爆
(1)必須有設計起爆網絡,并進行傳爆試驗。網路中所使用的連接元件必須經過技術鑒定。
(2)禁止導爆管打結,禁止在藥包上纏繞。禁止在炮孔內有接頭。網路的連接處應牢固,兩元件應相距2m。敷設后應嚴加保護,防止沖擊或損壞。
(3)一個8號傳爆雷管連爆簇起導爆管的數量不宜超過40根,層數不宜超過3層。
(4)只有確認網絡連接正確,與爆破無關人員已經撤離,才準許接入引爆裝置。
(5)應遵守廠家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進行使用。
考試大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