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行政首長負責是指全國由國務院負責,省、市、縣由省長、市長、縣長負總責。在統一指揮的原則下,以分級分部門負責為基礎實現防汛抗洪工作的統一指揮。
汛期一般分為春汛(桃花汛)、伏汛(主要汛期)和秋汛。保證水位是指保證江河、湖泊在汛期安全運用的上限水位。相應保證水位時的流量稱為安全流量。
《防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根據當地的洪水規律,規定汛期起止日期。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
緊急防汛期系指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確定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防汛指揮機構可以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作出緊急處置。
考試大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