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公益性建設項目的驗收管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的通知》中指出:"必須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的竣工驗收,由驗收人員簽字負責。"這里所指的驗收制度,既包括法人之間的合同驗收,也包括政府主管部門對工程項目的投入使用驗收和竣工驗收。
一、《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試行)》(SL239--1999)的有關內容
1.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后,應按照處理方案的質量要求,重新進行工程質量檢測和評定。
2.單元工程(或工序)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時,必須及時處理。其質量等級按下列規定確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評定質量等級。
(2)經加固補強并經鑒定能達到設計要求的,其質量只能評定為合格。
(3)經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項目法人認為能基本滿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補強;或經加固補強后,造成外形尺寸改變或永久性缺陷的,經項目法人認為基本滿足設計要求,其質量可按合格處理。
3.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在核定單元工程質量時,除應檢查工程現場外,還應對該單元工程的施工原始記錄、質量檢驗記錄等資料進行查驗,確認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所填寫的數據、內容的真實和完整性,必要時可進行抽檢。
4.堤防工程驗收包括分部工程驗收、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與其他水利工程一樣。
5.工程竣工驗收前,項目法人應委托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一次抽檢。工程質量抽檢所需費用由項目法人列支。
6.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通過技術質量監督部門計量認證,不得與項目法人、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隸屬同一經營實體或同一行政單位直接管轄范圍,并按有關規定提交工程質量檢測報告。
7.工程質量檢測項目和數量由質量監督部門確定。
8.土料填筑工程質量抽檢主要內容為干密度和外觀尺寸。
9.干(漿)砌石工程質量抽檢主要內容為厚度、密實程度和平整度,必要時應拍攝圖像資料。
10.混凝土預制塊砌筑工程質量抽檢主要內容為預制塊厚度、平整度和縫寬。
11.墊層工程質量抽檢主要內容為墊層厚度及墊層鋪設情況。
12.堤腳防護工程質量抽檢主要內容為斷面復核。
13.混凝土防洪墻和護坡工程質量抽檢主要內容為混凝土強度。
14.凡抽檢不合格的工程,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得進行驗收。處理完畢后,由項目法人將處理報告連同質量檢測報告一并提交竣工驗收委員會。
15.工程竣工驗收時,竣工驗收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對工程質量再次進行抽檢,抽檢內容和方法由驗收委員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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