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對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響程度,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工程質量事故分類為:
(1)一般質量事故;
(2)較大質量事故;
(3)重大質量事故;
(4)特大質量事故。
2.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是:
(1)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后,當事方應立即報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同時按隸屬關系報上級部門;
(2)項目法人負責向質監總站進行事故報告;
(3)項目法人、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應對事故經過作好記錄,并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進行錄像,為事故調查、處理提供依據。
(4)當質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會使事故進一步擴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時,應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報。項目法人應立即組織監理、設計、施工、運行等單位和有關專家進行研究,提出臨時處理措施,避免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
(5)事故調查應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責任單位、責任人,并遵循"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
(6)事故調查權限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般事故由項目法人或監理單位負責調查。
·較大事故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質監總站負責組織專家組進行調查。
·質監總站有權根據質量巡視員的報告,對特定質量問題或質量管理情況進行調查。
(7)事故的處理方案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般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批準后實施。
·較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單位提出(必要時項目法人可委托設計單位提出),報監理單位審查、項目法人批準后實施。
·重大及特大事故的處理方案,由項目法人委托設計單位提出,項目法人組織專家組審查批準后實施,必要時由上級部門組織審批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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