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各方質量管理的職責如下:
1.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負總責。監理、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的采購、制造等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所承擔的工作質量負責。項目法人組建的建設單位在質量工作方面的職責,由項目法人予以明確。
2.項目法人應認真履行。
3.監理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的設計與施工質量負監督與控制責任,對其驗收合格項目的施工質量負直接責任。 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4.設計單位對設計質量負責。
5.施工單位對所承包項目的施工質量負責,在監理單位驗收前對施工質量負全部責任,在監理單位驗收后,對其隱瞞或虛假部分負直接責任。
6.工程主要材料、設備,應由合同規定的采購單位負責招標采購,選定材料、設備的供貨廠家,并負責材料、設備的檢驗、監造工作,對其質量負責;其他單位不得干預采購單位按規定進行自主采購的權利而指定供貨廠家或產品。
7.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行政正職,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項目現場的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建設中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技術負責人(總監、設總、總工)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各單位的行政正職和現場行政負責人,應采取措施,保證其質量的檢測、控制和管理部門能獨立行使職能。
8.質監總站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屬監察性質,不代替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的工作,不參與日常質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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