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施工質量管理的主要內容是:
1.招標時,項目法人應對投標施工單位進行詳細了解、審查、分析判斷,以確保施工單位的能力滿足保證工程質量的要求。
2.施工單位在近五年內工程發生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應視其整改情況決定取舍;在近一年內工程發生特大質量事故的,不得獨立中標承建大型水電站主體工程的施工任務。
3.非水電專業施工單位,不能獨立或作為聯營體責任方承擔具有水工專業特點的工程項目。
4.施工單位的質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進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項目法人有權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5.禁止轉包。
6.施工單位進行分包時,必須經監理單位同意并審查分包施工單位保證工程質量的能力,出具書面意見報項目法人批準。分包部分不宜超過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單位不得再次進行分包。項目法人不得違反合同和有關規定強令施工單位進行分包。
7.臨時合同工應作為勞務由施工單位統一管理。臨時合同工一般應用于承擔非技術工種;需用于承擔技術工種的,施工單位應對其進行質量教育和技能培訓,持證上崗,并報監理單位備案。
8.施工質量檢查與工程驗收。
施工單位應按“三級檢查制度”(班組初檢、作業隊復檢、項目部終檢)的原則進行自檢。
考試大編輯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