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規對轉包、分包的限制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禁止轉包,是因為轉包容易造成承包人壓價轉包,層層扒皮,使最終用于工程的費用大大減少以至于影響工程質量或給工程留下質量隱患。轉包也破壞了合同關系應有的穩定性和嚴肅性,違背了發包人的意志,損害了發包人的利益。合法的分包在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中是許可的。法律、法規對轉包、分包的限制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3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4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7條;《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30號)第67條等。
根據上述規定,施工單位可以在投標時提出分包,也可以在施工過程中提出分包。如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部分工程可以分包時,投標人可以在投標文件中載明準備分包或不準備分包該工程。如果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沒有禁止分包時,投標人也可以在投標文件中提出分包的方案。
二、承包單位分包的管理職責
承包單位在履行分包管理職責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施工分包,是指施工企業將其所承包的水利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其他施工企業,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但仍需履行并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2.水利工程施工分包按分包性質分為工程分包和勞務作業分包。其中,工程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與分包工程相應資質的其他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其他企業或組織完成的活動。
3.工程分包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或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勞務作業分包由承包人與分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
4.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依法簽訂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分包合同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技術、經濟條款。承包人應在分包合同簽訂后7個工作日內,送發包人備案。
5.除項目法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對其分包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人的行為向發包人負全部責任。承包人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6.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所承擔工程的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7.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轉包。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轉包:
(1)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管理人員,并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包括工程質量、進度、安全、財務等)進行組織管理的;
(2)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8.禁止將承包的工程進行違法分包。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屬違法分包:
(1)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的;
(2)將主要建筑物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的;
(3)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項目法人書面認可,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4)分包人將工程再次分包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工程的行為。
9.禁止通過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承攬工程或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下列行為,視為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1)投標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代表人不是投標人本單位人員;
(2)承包人在施工現場所設項目管理機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單位人員。
10.本單位人員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聘用合同必須由承包人單位與之簽訂;
(2)與承包人單位有合法的工資關系;
(3)承包人單位為其辦理社會保險關系,或具有其他有效證明其為承包人單位人員身份的文件。
11.設備租賃和材料委托采購不屬于分包、轉包管理范圍。承包人可以自行進行設備租賃或材料委托采購,但應對設備或材料的質量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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