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標文件示范文本》(GF-2000-0208),發包人的一般義務和責任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
發包人應在其實施本合同的全部過程中遵守與本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應承擔由于其本身違反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責任。
二、發布開工通知
專用合同條款規定了發布開工通知的期限,在此期限前,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按合同規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發布開工通知。若開工通知未在此期限前發出,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三、安排監理人及時進點實施監理
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后,監理人應開始正式履行本合同的監理職責。因此,發包人應做到在承包人進點前,提前安排監理人進人工地,開展監理工作。
四、提供施工用地
施工用地范圍內的征地移民工作由發包人負責辦理,并應按合同規定的施工進度要求提供給承包人。招標文件專用合同條款應標明施工用地的范圍及其可提供給承包人使用的期限。在簽訂合同前,由雙方進一步商定分區分批提供施工用地的計劃。一旦在簽訂合同時確定了施工用地的提供計劃,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若發包人延誤,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提供部分施工準備工程
由發包人提供的部分施工準備工程的內容和期限,應在合同《技術條款》中詳細說明。這些準備工程一般指道路、橋梁、房屋、供水、供電和通信等需要由發包人提前準備的工程。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完成由發包人承擔的施工準備工程,并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若發包人延誤,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提供測量基準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有關資料,并對其正確性負責。承包人應進行復核,并據此建立自己的施工控制網,進行測量放線。
七、辦理保險
一般情況下,合同規定由承包人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投保工程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但當一個建設項目分成若干合同,并有多個承包人時,其投保內容可能會發生重復和遺漏,此種情況下,宜由發包人統一投保。
八、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質勘探資料
九、及時提供圖紙
發包人應委托監理人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人提供由發包人負責的施工圖紙,為此,雙方應按施工進度安排和設計工作的進展情況分年度商定供圖計劃。發包人應按供圖計劃供圖,否則因供圖不及時而延誤施工,應承擔合同規定的相應責任。供圖計劃可根據實際施工進度和工程變更情況進行修改,修改的供圖計劃亦應由承、發包雙方協商確認。
十、支付合同價款
支付合同價款是發包人的基本義務。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其具體支付辦法規定在支付條款內。若發包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支付各項合同價款,屬發包人違約,應按照違約規定的辦法進行處理。
十一、統一管理工地的文明施工
發包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除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條款分別對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的文明施工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外,發包人還應承擔統一管理工程文明施工的責任,以保證按國家要求和本工程的統一規劃實施,為承包人實現文明施工的目標創造必要的條件。
十二、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
發包人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其治安保衛和施工安全職責。工地的治安保衛工作,應由發包人統一管理為宜,承包人則應負責做好自己轄區內的治安保衛工作。施工安全是文明施工的一部分,發包人亦應負有統一管理的責任。
十三、環境保護
發包人應按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統一籌劃本工程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審查承包人按合同規定所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監督其實施。
十四、組織工程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主持和組織工程的完工驗收。工程驗收是發包人對承包人在本合同規定范圍內進行的工程完工驗收,并非指由國家有關部門對發包人進行的工程竣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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